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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测绘报   更新时间:2008-4-18 10: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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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杜永刚报道 新修订的《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将自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各级测绘管理体制,规定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办法》强调了测绘成果汇交、使用审批等相关制度,对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内容、程序、时限及目录公布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后的《办法》还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违反本办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使用测绘成果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测绘成果包含的信息和数据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依据《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设定了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违反本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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