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杜永刚报道 新修订的《山西省
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将自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各级
测绘管理体制,规定省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
测绘成果工作。《办法》强调了
测绘成果汇交、使用审批等相关制度,对
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内容、程序、时限及目录公布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后的《办法》还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违反本办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使用
测绘成果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
测绘成果包含的信息和数据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依据《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设定了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违反本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